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認可:一、申請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係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二、喪失第三條第一項資格。三、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致合格犬或幼犬遭受傷害或死亡,情節重大。四、危害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情節重大。訓練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