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7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社福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