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置有監察人之社福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