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3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社福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