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第10條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一、外來憑證:自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社福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
- 第11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
- 第12條記帳憑證之種類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社福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
- 第13條社福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與結算後轉入帳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得不檢附原…
- 第14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及頁數。前項記帳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