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4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六節 附註或附表 第44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應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