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 第32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一、社福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所生負債。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四、社福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