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二、主要為交易目…
- 第24條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
- 第25條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長期性投資。二、投資性不動產。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四、無形資產。五、其他非流動資…
- 第26條長期性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因捐贈人限制而需專戶儲存之擴建基金、登…
- 第27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二者兼具,而由所有人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前項投資性不…
- 第28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
- 第30條前條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具有限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
- 第31條第二十五條第五款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類於第二十六條至前條之非流動資產。
- 第32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負債:一、社福法人因業務所生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運週期中清償者。二、…
- 第33條前條流動負債之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
- 第34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其項目性質及應說明事項如下:…
- 第35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目社福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永久受限淨值:指法令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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