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