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一節 財務報告內容 第21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