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一節 財務報告內容 第20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