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 第四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17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一、董事長。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三、主辦會計人員。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