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4條 法規: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