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經核定補助之老人失能程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