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核發勸導書;其經勸導無效者,並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