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法院訂定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個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法院交付安置個案時,安置機構應以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安置機構所在地及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安置輔導結束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