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6條 法規: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第三條所定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其補助之申請採事前審核,申請程序如下: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核辦。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申請補助者,向本部提出申請。但申請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