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4條 法規: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