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及照顧項目如下: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四、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前項第二款受補助對象為社會團體者,應辦理法人登記,且應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