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8條 法規: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二、於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四、於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