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本津貼,且資格未曾中斷者,全家人口應列入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之範圍,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者,依原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