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第11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11條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