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第4條 法規: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就受術夫妻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與捐贈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或其他個人資料確實核對;於查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時,應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就人工生殖資料庫之捐贈人資料,進行查證。醫療機構對持有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等關聯資料,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