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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接受精子或卵子捐贈施行人工生殖,應分別申請妻方或夫方之直系血親與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之親等關聯資料證明。
但受術夫妻應申請親屬資料證明之一方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證明確有困難時,得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詳述理由,並由受術夫妻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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