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7條 法規: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藥商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藥物之查驗登記,並得處醫療機構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