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8條 法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