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4條 法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