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12條 法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2條 公共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屆期未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依第九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