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8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第8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一、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二、經依前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三、以無償方式捐贈。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查核,於核復前,不得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