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4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