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34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4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加重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