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25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五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第25條 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