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24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五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第24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前項情形,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