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19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四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第19條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