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3條 法規: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