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第4條 法規: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6-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