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6條 法規: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公、民營醫院儲備之藥品醫材,應分別依其儲存條件妥善儲存,以維持堪用;需動員使用時,應於二個小時內提供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