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81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六節 稽核 第81條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