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58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三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第58條 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