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51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二節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 第51條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