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6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受試者保護 第16條 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對受試者同意書和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之核准。前項核准,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