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6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四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第116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重大或持續違反試驗計畫書,試驗委託者應終止其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