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3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四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第113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