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2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四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第112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