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71條 法規: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第二章 西藥 › 第四節 許可證之移轉與換發及補發 第71條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