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規定之各類申請案件,除別有規定外,其審查以書面審核與藥品送驗作業併行。
如書面審核通過者,申請人即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領證手續;如檢驗規格審核通過者,申請人即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送驗手續。
下列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一、查驗登記:
(一)列屬成藥(含乙類成藥)之製劑。
(二)符合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之維生素製劑。
(三)學名藥。
(四)新藥。
(五)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製劑。
(六)一般原料藥。
(七)外銷專用之製劑及原料藥。
(八)核醫放射性藥品。
(九)過敏原藥品。
二、變更登記。
前項採書面審核之藥品,申請人須加送樣品掃描檔或彩色圖片供審查。
必要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提供對照標準品,以利比對。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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