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4條 法規: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前,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計畫,其試驗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但學名藥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得免事先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