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26條 法規: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