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辦理檢驗機構認證所需之經驗,並能提出證明者。二、聘有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以上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具有從事檢驗機構檢驗能力確認之經驗。(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課程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