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9條 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十三節 臨床試驗用藥 第59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